雄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涉企行政执法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雄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检查事项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检查标准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四)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六)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八)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九)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检查频次上限

每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随机抽取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六、检查计划

检查计划名称

检查类型

抽查比例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时间

2026

雄县消防救援大队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不定向检查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为100%;其他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80%;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3%。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2026年1月至12月

七、检查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八、检查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事实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

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2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九、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312-5303505

举报邮箱xiongxian119@163.com

 

 

 

                       雄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