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雄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检查事项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检查标准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四)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六)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八)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九)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检查频次上限
每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随机抽取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六、检查计划
检查计划名称
检查类型
抽查比例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时间
2026年度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不定向检查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为100%;其他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80%;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2026年1月至12月
七、检查文书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八、检查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事实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
市级或县级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2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省级、市级、县级
省级或市级或县级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九、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312-5303505
举报邮箱:xiongxian119@163.com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