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雄综执罚决〔2025〕134号 | 王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王龙 | 驾驶员王龙通过T3平台接到1单,驾驶冀XF*****比亚迪牌轿车将乘客从雄县朱各庄镇雄白路雄安动车运用所送至白沟站。该车行驶证标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完全履行 | 雄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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