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雄综执罚决〔2025〕127号 | 季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 季超 | 驾驶员季超通过滴滴平台接到1单,驾驶冀******比亚迪牌轿车将乘客从国家电网(赵北口营业厅)送至天奕商厦(雄县店)。该车行驶证标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未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规定 | 罚款3000元 | 完全履行 | 雄县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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